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安全、职业健康与环境保护管理一般规定
来源: | 作者:安全、职业健康与环境保护管理一般规定 | 发布时间: 2024-07-13 | 33 次浏览 | 分享到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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安全、职业健康与环境保护管理一般规定


  1工程总承包企业应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、职业健康与环境保护的法律、法规、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项目所在地的有关规定。按照《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》(GB/T28001)和《环境管理体系规范及使用指南》(GB/T24001)建立有效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和环境管理体系,用于规范项目的安全、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管理工作。


  2项目安全、职业健康与环境保护管理是项目干系人的共同责任。项目部应设置专职管理人员,在项目经理领导下,具体负责项目安全、职业健康与环境保护管理的组织与协调工作。


  3项目的安全管理必须坚持“安全第一,预防为主”的方针。通过系统的危险源辩识和风险评估,制订并实施安全管理计划,对人的不安全行为、物的不安全状态、环境的不安全因素以及管理上的缺陷进行有效控制,保证人身和财产安全。


  4项目的职业健康管理应坚持“以人为本”的方针。通过系统的污染源辩识和评估,全面制订并实施职业健康管理计划,有效控制噪音、粉尘、有害气体、有毒物质和放射物质等对人体的伤害。


  5项目的环境保护应贯彻执行环境保护设施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、同时施工、同时投入使用的“三同时”原则。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和总体环保规划,全面制订并实施总承包范围内环境保护计划,有效控制污染物及废弃物的排放,并进行有效治理;保护生态环境,防止因工程建设和投产后引起的生态变化与扰民,防止水土流失;以及进行绿化规划等。


  6项目的安全、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管理,应接受政府主管部门、业主及其所委托的监理机构的检查、监督、协调与评估确认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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